标准更新,企业需要注意啥?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是产品质量的标尺。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必须遵循的。地方标准往往基于地方性规定而被纳入“泛强制标准”的范畴。而在企业标准不清楚的情况下,企业之间一旦因订制品交易发生质量纠纷,行业标准也可能成为重要的裁判依据。因此,企业需要关注所涉及的标准,一旦出现更新动向,就需要确认相关事宜,以及如何应对。这些事宜主要包括:
- 新标准有没有规定过渡期?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2)》第35条及《行业标准管理办法(2023)》第21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没有规定过渡期。不过实务中,各省市一般会在当地标准管理办法中设置过渡期。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亦未规定过渡期。不过团体标准的适用对象限于加入该团体的企业,因此影响面有限。
另外,从位阶角度来看,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有效期可能会受到国家标准实施的影响,例如《行业标准管理办法(2023)》第21条规定,“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废止”。
实务中,企业还是需要关注具体的标准中是否规定了过渡期,提前做好相关材料采购、生产、销售等各方面的计划和安排。
- 过渡期内适用什么标准?
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2)》第35条、《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39条及《行业标准管理办法(2023)》第21条的规定,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标准或者新标准。
- 新标准实施后如果还有在其实施前按照原标准生产但是尚未销售的存货怎么办?
根据《标准化法》第25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在其实施前按旧标准生产的商品,如果是存货,能否销售不可一概而论。例如,汽车“国六”实施后,“国五”不单不能生产,也不能再销售国五库存。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生鲜食用农产品》(GB43284-2023)则规定,“实施之日前生产或进口的生鲜食用农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对于非强制性标准,原则上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执行。但是,实务中仍需注意是否有地方性规定从其他监管层面作出强制性要求。比如,海南规定奶茶杯必须用全降解纸杯等;或者自愿加入的团体标准对于团体成员而言具有强制性。
- 对于进口产品有特别需要考虑的吗?
实务中,以下两方面的问题需要特别留意:
其一,进口环节,新标准何时适用并无统一规定,需要具体确认。例如, 2012年第41号公告(2025年已废止)中,海关要求“自新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之日起,所有进口食品以报检日期为准,一律按照新标准实施检验”。在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6号(关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再制干酪等产品进口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相关要求的公告)中,明确规定,“在新国标实施日期前生产、进口的符合原国标规定的产品,根据国内标准实施的规定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可在保质期内继续进口、销售”。因此,建议企业针对特定的进出口商品应关注海关总署公告,不明确时需及时向海关确认。
其二,关注范围上应注意国内外标准的更新。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修正)》第7条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应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检验,如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可见,检验的依据并不局限于强制性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