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商标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商标法》第五次修订草案于2026年6月26日通过。这是《商标法》自1983年实施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值得关注。由于本次修订点较多,因此我们拟从企业的商标注册、日常使用的角度出发,梳理相关修订要点及其对企业商标事务的影响。
一、商标注册
对于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时,需要充分留意的修订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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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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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动态标志”(Dynamic Mark) |
在现行法规定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及声音以外,新增动态标志及其与前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可注册标志。因此,企业可视实际需要将品牌开机动画、短视频动态Logo等申请商标注册。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法第18条规定,“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标志等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效果等,不得注册为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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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禁止注册/使用的标志范围 |
新法第15条新增一项,明确将“同中国共产党的名称、党旗、党徽、勋章或者重要理论成就、历史事件相关的标志性要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列入禁止注册/使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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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机商标”注册行为的规制 |
新法第15条明确“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工艺、原料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注册。因此,企业需注意避免申请类似“手擀”、“零加”这样的标志作为注册商标,一来正常难以通过,二来即使侥幸通过,根据新法第56条,“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依然存在限期改正、罚款,甚至被撤销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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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对囤积行为、过度防御性注册的管束标准和力度 |
现行法第4条第1款“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修改为新法第19条第1款“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不予注册”。 新增第2项“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 新法第54条规定,违反第19条申请商标注册,造成不良影响的,可在警告的同时,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囤积商标行为显然在规制范围之内。企业进行防御性申请注册的难度应该也会增加。企业申请注册的类别、数量、覆盖面等,若明显偏离现有经营范围、缺乏现实使用可能性的,面临被驳回的风险,甚至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今后的申请注册。 |
二、商标使用
企业在商标的使用方面,需要特别留意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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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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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依职权“撤三” |
根据新法第57条第2款,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除了竞争对手等提出的“撤三”申请,未来长期不使用的商标还可能被商标管理部门主动依职权撤销。建议企业及时梳理已注册商标的使用状况,分别采取相应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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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自行改变注册事项处罚力度 |
新法第57条第1款对于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行为,明定了罚款金额(5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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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对误导性商标使用行为的规制 |
新法第56条明确将“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纳入处罚对象。因此,企业利用现行商标法的制度漏洞,将已经注册的“心机商标”,通过搭配其他内容进行误导性宣传等行为,未来面临限期改正、罚款甚至被撤销注册商标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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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 |
新法第55条新增规定,“被许可人不履行质量保证义务的,许可人有权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新规定使得许可人的质量监督有望产生真正的约束力,有效促进被许可人更加重视质量问题,避免合同被解除。许可人应注意通过条款设计使这一新规定发挥最大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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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 |
·根据新法第46条,“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注:非新规) ·新法第47条新增规定,“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和监督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