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何时生效?
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员工依法就劳动相关事项经集体协商后签订书面协议。由于集体合同并非逐一经过员工同意,但适用于全体员工,因此其订立和生效要求均有一定的限制。
根据相关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和生效的程序如下:
(1)拟定阶段: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代表协商一致制定集体合同草案。
(2)表决阶段: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讨论应由2/3以上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且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这个阶段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尽管《劳动合同法》对于表决方式未作限定。但是《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号)第20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据此,一些地方对于集体合同的表决方式作了限定。例如,《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11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一)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同时该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因此,上海市范围内,涉及劳动报酬的集体合同草案,建议以不记名投票形式进行。否则,可能面临后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阶段不通过的风险。
(3)签字阶段:草案在表决通过后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的首席代表签字。
(4)审查阶段:集体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应当一式三份报送劳动部门审查。劳动部门应当在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有异议的向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代表送达《审查意见书》,在前述时限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如集体合同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的,一旦涉诉,法院会认定集体合同不生效,如(2025)鄂05民终2364号、(2020)晋07民终556号。
(5)公布阶段:集体合同应在生效之日起及时以适当方式向全体员工公布。
那么,在表决阶段通不过怎么办?比如,因为经济不景气,公司希望削减集体合同中约定的部分待遇,但是职工代表大多不同意。《集体合同规定》第49条规定,如果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向劳动部门提出协商处理的申请,或者未提出申请的,劳动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协调处理。相当于将“双方协商”变为“三方协商+协调”。不过,劳动部门的介入也有局限性,因为其功能仅为协调处理,并不意味着能协调出结果或者可以作出其他有约束力的行政措施。
若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新的集体合同表决未能通过,怎么办?对此,海南省明文规定已到期的集体合同相关约定继续适用,而其他省市尽管未出台规定,但实务中基本都采取同样的口径。
对用人单位而言,在设置集体合同条款时也需要考虑福利待遇大多只能上不能下,因此尽可能设置附条件的条款,比如如果公司营收下降X%或亏损,那么哪些福利待遇就要随着调整或者取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