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违法解雇,单位能否避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美剧里常见的镜头是主角被炒了,抱个纸箱子走出办公楼。然而,在中国,他/她还有再抱着纸箱子回去上班的可能。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企业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员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只有在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企业才能以赔偿2N为代价画上句号。但是,企业一旦作出解雇决定,即使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往往也宁可支付2N,而不希望员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当员工选择主张恢复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成了企业唯一的救赎之路。
以往的司法实务中,比较常见的“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包括4大类:
(1)主体不适格,比如企业破产、员工退休、合同到期且没有法定续签要求等。
(2)员工已入职新单位,即员工实际上没有继续履行的意愿。这个理由在实务中有一定争议,但主流观点是认定“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3)岗位已取消或被替代。不过,这个理由在实务中争议不少,对企业取消或替代岗位的合理性认定不一。另外,如果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提出换岗,而员工拒绝的话,大多法院会认定“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4)双方信任崩塌。这个理由在实务中争议最大。即使是在相对更易于倾向支持恢复劳动关系的北京,实务观点和关注点也不尽一致。例如,(2023)京01民终1162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双方均有权依法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该情形并不意味着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在(2025)京03民终16197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双方长期诉讼对抗,信任已经破裂,缺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第76条曾归纳总结了6种具体情形,以及“双方丧失信任基础”这个原则性规定。这6种具体情形涵盖了上述4大类。
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了“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6种情形:
| No. | 情形 | 分析 |
| 1 | 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期满且不存在应当依法续订、续延劳动合同情形的 | 其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第42条、第45条,主要指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间发生相关争议,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合同期满,且不存在如女职工三期、员工医疗期、职业病相关或工伤这四种需要续延的情形。其实质在于尊重公司依法选择是否续签的权利。 |
| 2 |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其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但是需要注意,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不能享受养老待遇的情形不能适用。 |
| 3 | 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 | 其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款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因为公司不再经营,已无劳动关系存续的客观需要。 |
| 4 | 用人单位解散的,但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除外 | 其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款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但是需要注意,本情形在《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款规定情形基础上增加了排除对象,即要确保用人单位在法律层面彻底消亡,且没有承继者。 |
| 5 | 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不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 其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款。这条也是争议比较大的,因为在过去,劳动者已入职新单位的话,通常会径直被认定为劳动者无意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进而认定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这款新规定把劳动者在“空窗期”的风险转嫁给了单位。即劳动者有新就业的话,一旦判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择优选择;并且如果劳动者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公司还是要把劳动者“空窗期”的劳动报酬补足。 |
| 6 | 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的 | “双方丧失信任基础”即使纳入其中,由于在判断上存在主观弹性空间,因此个案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
从用人单位角度考虑,由于单方解雇存在被认定违法解除,甚至恢复劳动关系的风险,因此需要在过程中谨慎处理。
首先,从以下几个方面尽可能降低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风险:其一,关注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及规定本身的合理性;其二,日常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不少案件都是因为企业平时管理很松,要开除时上纲上线,因而败诉;其三,开除程序到位。
其次,如果打算解雇,则需要事先就万一员工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公司是否有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适当理由及相关证据进行确认、梳理,权衡风险大小,避免考虑不周,后面被打闷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