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怎么认定48小时死亡?

吴某上班时突发疾病,于2021年4月29日上午11时42分入院。5月1日凌晨,吴某心脏骤停,经抢救后一度恢复心跳,但仍无法自主呼吸。当天11时20分,吴某再次心跳停止,医院继续实施心肺复苏、电除颤等抢救,最终于12时08分宣布临床死亡。从入院到宣布死亡,超过48小时。人社部门因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该案经过多轮诉讼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最高法最终认为,结合完整病程记录,吴某自5月1日11时20分后一直无心跳、无呼吸,死亡已经不可逆。不能因为医院继续履行救死扶伤职责,将临床死亡的宣布时间延后,就当然否定视同工伤。最终,吴某被认定属于“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2025)最高法行再516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这“48小时”,实际上还涉及两个的问题:从什么时候开始算,以及死亡时间到底以什么为准。

首先,48小时不是从员工倒地、身体不适或者拨打120时开始计算,而从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开始计算。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应重点核对急诊病历、入院记录、院前急救记录等材料,而不能简单倒推48小时。

其次,死亡时间原则上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但死亡证明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绝对不可推翻。《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这也是前述最高法案件真正值得关注的地方,其并不是确立了一条“超过48小时也算工伤”的新规则,而是在特定证据条件下,对实际死亡状态发生的时间进行了实质审查。

但是,这种突破不是普遍规则。比如在(2024)沪7101行初427号案件中,家属主张员工在48小时内已经脑死亡,但是最终没有认定视同工伤。而在(2017)鲁行申127号案件中,山东高院支持以脑死亡时间认定死亡时间。

对于“植物人状态”,答案则比较明确,其有别于脑死亡,不是死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第5.1.1条将“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列为一级伤残(最重等级),而非死亡。因此,即使员工在发病48小时内进入植物人状态,只要其仍然存活,就不能据此认定为“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不管怎样,员工在工作岗位突发严重疾病后,重要的是第一时间送医。如有涉及48小时临界点的事故,则不应简单按“48小时倒计时”计算,而是要通过就医,到诊疗、抢救和宣告死亡过程的完整证据链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