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随着“一带一路”的发展,中国企业到境外投资的数量突飞猛进、模式多种多样,2017年出台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下称“《2017办法》”)已无法应对实务中各种新问题。2026年10月15日《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下称“《2026办法》”) 通过, 并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以下以对比2017年办法的方式简要介绍新办法。
- 扩大适用主体
2017年办法适用主体仅限境内企业(含通过控制境外企业再投资),不含居民个人和其他组织。新办法适用主体包括境内企业(含通过控制境外企业再投资)、居民个人、和其他组织。该修改是落实2026年7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中将个人纳入监管的要求。该修改也意味着今后个人的投资移民也将纳入管理。
- 新增对外投资保护专章
《2026办法》第50条至55条明确了发改委保护对外投资的规则。整体来说,其可协助应对被投资国家(地区)的不当措施、歧视性监管、胁迫性要求,形成 “监管 + 保护” 双向机制,对跨境争议、海外政府强制行为的企业维权有程序支撑。
| 条款 | 要点 |
| 第50条 | 发改委可指导投资者防范和应对重大风险,维护国家海外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
| 第51条 | 明确对投资者和境外被投资企业提出完善治理结构,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处置等要求 |
| 第52条 | 发改委可向投资者或者利益相关方发出风险提示 |
| 第53条 | 规定了投资者应当立即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的三种情形。不过这三种情形都涉及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外交关系,尚不涉及普通的商事交易。 |
| 第54条 | 规定投资者应当每年上报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发改委可根据报告内容中涉及境外歧视性措施等,应投资者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 |
| 第55条 | 规定如任何国家(地区)、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投资经营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发改委可采取相应措施应对。 |
- 大额前期费用要核准、备案
《2026办法》第34条规定,对外投资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投资者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对前期费用提出核准、备案申请。经核准或者备案的前期费用计入中方投资额。
前期费用在过去的实务中一般是控制在15%的比例,但《2026办法》未规定“规模较大”的标准。一方面,该规定可以解决过去特殊项目前期费用超过15%限额的问题,另一方面,不排除有企业抓住前期费用这个名目将资金输出境外,因此预料发改委和外管局在这方面的监管会更加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