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AI导致人员富余,能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吗?

就这个话题,我们先来看几个案例。

A公司使用AI采集地图数据后,决定裁撤原负责人工采集业务的导航产品部。期间,A公司与刘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单方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提起劳动仲裁,经仲裁和一审、二审,均认定公司违法解除(详见(2024)京01民终11896号)。

B公司以AI技术替代余某部分工作内容为由,与余某协商将月薪从2.5万降至1.5万,协商未果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和法院均认定公司违法解除(杭州法院2026年4月28日发布人工智能企业与从业人员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一)。

C公司与数百名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其中与朱某协商从生产线管理岗调整为作业员,薪资不变。朱某拒绝,B公司遂解除劳动合同。为此,朱某提起劳动仲裁,称C公司近几年营收稳定,导入AI智能全自动化生产线后,人员减少了一半,不属于所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C公司提交了产线多余闲置情况、客户结束相关产品的通知邮件、客户2022年至2024年订单邮件以证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仲裁和两审法院均采信C公司主张,认定公司合法解除((2025)粤2071民初38360号)。

为何三个案件都与导入AI后裁撤富余岗位有关,但裁判结果却不同呢?

关键点在于单纯因“使用AI”导致部门或者人员富余不能和“客观情况发展重大变化”划等号,需要综合其他客观情况进行个案判断。

北京案件中,法院指出A公司因科技发展、市场变化等正常经营中能预见的因素,作出经营策略与业务的调整,改用AI采集地图数据,不属于客观情况发展重大变化。同时,值得关注的是,该案中,法院判决提到A公司声称裁撤导航产品部,但是该部门其他员工并未离职,并且A公司也从未向陈某明确调整后的具体岗位。类似地,杭州案件中,法院认为AI 技术是为了适应市场竞争而实施的技术革新,并不必然等同于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同时,法院指出B公司提供的降薪方案不合理,最终认定构成违法解除。广东案件中,C公司胜诉的关键在于证明了存在生产线闲置,订单量下降,生产线员工减少数百人,并且和朱某协商变更到具体岗位,且薪资不变的一系列事实。

从这3个案件的成败原因,可以初步得出以下结论:

  1. 如果导入AI导致员工富余是唯一理由,则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 尽管使用AI导致人员富余,但伴随其他经营不佳的客观情况,例如订单减少、经营赤字、停工停产等等,且能够有客观数据证明,则被认定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可能性相对高一些。
  3. 如果在2的基础上,公司注重在处理过程中,对涉及的员工均进行无差别协商变更,且如涉及调低薪资,调低幅度尽可能小(通常认为20%是上限),那么被认定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可能性会更高。

从企业角度考虑,更重要的前期工作是在整体用人规划方面保持前瞻性,未雨绸缪,结合企业中长期发展计划,合理预估人员需求变动,及时对员工总量及分布进行统筹调配。同时完善人事考核制度,构建优秀员工安心干、摆烂员工可淘汰的职场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