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VS经营性租赁
朱某与Y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朱某出资购买一批设备并出租给Y公司使用,租赁到期后,Y公司付清融资本金及租赁费后,租赁物所有权归Y公司;如Y公司不能付清,按合同条件延长租期。由于Y公司拖欠租金,朱某遂起诉至法院。Y公司抗辩称朱某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应认定合同无效。对此,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二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并按借贷关系处理。再审法院指出合同无效有理,认定为借贷合同不妥,而应当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过错造成合同无效的,可以返还租赁物,并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赔偿责任。”
可见,融资租赁合同首要的一点是出租人应为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否则存在合同无效的风险。而一般的经营性租赁对出租人资格无特殊要求。
实践中,更常见的问题是对一份租赁合同究竟属于融资租赁合同还是一般的经营性租赁合同,各方认知不一致,从而导致合同履行上的争议以及财务处理上的问题。
总体而言,典型的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区别大致如下:
第一,当事方不同。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承租人、出卖人、出租人。而经营性租赁合同仅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两方当事人。
第二,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不同。 融资租赁的情形,承租人根据自身需要选定第三方(即出卖方)所有的租赁物,出租人发挥融资功能,第三方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经营性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所出租的租赁物一般为其自有物。
第三,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不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由出卖方而非出租人承担。而在经营性租赁合同中,由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四,租赁物维修义务不同。融资租赁合同中,由承租人承担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但在经营性租赁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一般由出租人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第五,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归属。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约定租期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经营性租赁中,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但是,由于各方当事人的需求不同,因此,实务中出现很多未明确约定为融资租赁还是经营性租赁,并且相关条款既有符合融资租赁特征的,也有符合经营性租赁特征的非典型合同。实践中,法院往往综合相关情况加以判断。因此,为了避免合同定性的不确定性,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最好根据前述相关特征,明确合同标题及相关约定。
此外,从财务处理的角度来说,由于融资租赁的情形,可以作为固定资产作折旧处理,而经营性租赁的情形,直接作为费用处理。因此,约定不明时,财务处理结果也存在不被税务机关认可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