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

针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事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两高”)先后于2004年、2007年和2020年出台过三个司法解释。随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新型化、复杂化和高技术化,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知识产权相关罪名的条款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在此背景下,2023年1月19日,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历时2年多,两高于2025年4月23日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并已于4月26日起施行,取代前述三个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12号)(以下合称“原司法解释”)。

鉴于法释〔2025〕5号内容较多,本文仅介绍其中关于商标侵权刑事案件相关的修订要点。

  1. 新增关于“同一种服务”的认定

原司法解释对于“同一种商品”的认定作出了详细规定,但考虑到商标使用标的包括商品和服务,法释〔2025〕5号新增对“同一种服务”的认定标准,即“服务名称不同,但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服务的。”

  1. 新增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

针对侵犯商品商标的行为,法释〔2025〕5号新增一项“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即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213条至第215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针对侵犯服务商标的行为,除了兜底情形之外,法释〔2025〕5号首次规定认定“情节严重”的3种具体情形:(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3)2年内因实施刑法第213条至第215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1. 修改“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原司法解释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化标准包括:(1)非法经营额在25万以上或违法所得额在15万以上;(2)假冒2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在15万以上或违法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而法释〔2025〕5号将 “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化标准修订为违法所得额或非法经营额达到“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10倍以上。可见,法释〔2025〕5号大幅度提高了“情节特别严重”的起刑点。

  1. 新增认定“明知”的具体情形

法释〔2025〕5号新增3种认定“明知”的具体情形:(1)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过刑事处罚,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2)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的;(3)被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发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转移、销毁侵权商品、会计凭证等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1. 修改“知假售假”的认定标准

首先,将“知假售假”“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从销售额在5万以上调整为违法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其次,修订“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包括:(1)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2)2年内因实施刑法第213条至第215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3)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前两项规定的销售金额标准3倍以上,或者已销售商品的销售金额不足前两项标准,但与尚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前两项规定的销售金额标准3倍以上的。第三,将“违法数额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认定标准规定为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货值金额或者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合计达到相应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

  1. 修改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此类标识的认定标准

法释〔2025〕5号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此类标识的数量由2万件调整为1万件;违法所得额由5万元调整为2万元;非法经营数额保持不变,仍为3万元。同时,将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2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由1万件调整为5000件;违法所得额由3万元调整为1万元;非法经营数额保持不变,仍为2万元。此外,将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标准从原规定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2万件,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6万件以上,调整为相关标准的3倍以上。

法释〔2025〕5号新增“情节严重”情形1项,即2年内因实施刑法第213条至第215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标识数量在5000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也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关于“情节特别严重” 认定标准规定为标识数量、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相应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

  1. 明确“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定义

法释〔2025〕5号规定“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是指识别商品、服务不同来源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虽然注册商标不同,但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均指向同一商品、服务来源的,不应当认定为“两种以上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