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了,债权人该怎么办?(二)
在上期《企业破产了,债权人该怎么办?(一)》中,我们分析了债权财产的类型以及债权是否已进入诉讼程序对债权回收的影响。本期将介绍各种特殊情形下的维权措施。
情形1: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0条,债权人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及时行使抵销权。需要留意的是,为了避免恶意利用抵销权,《企业破产法》第40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41、44、45、46条规定了一些限制性条件,例如债权人在破除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等等。
情形2:在破产程序中查缺
《企业破产法》赋予了债权人询问权、表决权。绝大多数债权人考虑到法院已经介入,还有专业的破产管理人的存在,往往只是走走过场。但是,破产程序实操中也不能确保没有疏漏,为了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利益,债权人应当积极了解相关情况(例如,出资人出资是否到位等等),必要时及时行使相关权利。如果债权人发现存在问题,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64条和《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请求法院撤销相关决议。
情形3:债务存在担保
此种情形,债权人可及时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民法典》第687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一般保证人不再享有在先抗辩权。《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3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1条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情形4:根据实际情况,权衡破产重整的可能性
如果债务人还未彻底摆烂,那么还可以考虑破产重整这一特别方式。债务人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95条及105条主动申请破产重整。债权人则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70条直接提出破产重整,或依据《<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在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但法院尚未宣告破产前,申请转换为破产重整程序。
情形5: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符合要求的财产 此种情形,在扣除分配费用后仍有剩余价值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追加分配。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3条的规定,自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之日起2年内,如发现存在法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主要是债务人存在恶意行为,例如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针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虚构债务等,或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主张追加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