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实务常见问题
A欠B钱,但无力偿还,B发现C欠A钱,遂要求C直接向自己还钱,这是典型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案件。《民法典》第535条对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因此代位权作为法定权利,其行使无需以债务人或次债务人的同意为前提。但在行使代位权时,需满足前述《民法典》第535条规定的要件,即需要证明“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那么,债权人如何证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基于商业秘密保护及合同的相对性,债权人很难了解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情况。实务中,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主要是两种:其一,债务人的配合,包括已向次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本质上是债权转让行为),提供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的相关证据。例如,在(2022)京02民终7638号案件中,债务人向次债务人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且次债务人确认了次债权的金额。其二,连环合同关系。常见情形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业主、总包、分包的关系。例如,在(2022)沪02民终6293号案件中,次分包跳过分包起诉总包要求行使代位权,最终法院支持了次分包的诉讼请求。整体来说,通过方法一成功的概率要远高于方法二。不过在采用方法一时,建议债权人把握2个时机:(1)在债务人配合发出债权转让通知的同时,要求债务人配合提供债权相关的证据,如合同、确认债权金额的其他文件等,避免单以债权转让通知为孤证,容易被次债务人抗辩成功;(2)在正式起诉时将债务人纳为第三人。
其次,关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目前司法实务判断标准是“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法向次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务”,至于原因在所不问。
此外,实务中,债权人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往往还存在一个疑惑,即行使代位权需要几个诉讼,即直接起诉次债务人即可,还是需要先行起诉债务人,然后再起诉次债务人?
答案是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到期债权明确且无争议,债权人可仅起诉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即一个诉讼即可。从司法实务来看,如果到期债权金额是固定的,例如借款,债务人通过一定的方式确认了债权金额,则一般通过1个诉讼完成行使代位权通常会得到支持。而很多案件中,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的到期债权提出异议,或者对于违约金存在争议等导致法院认定到期债权金额不确定的,法院审理后会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例如,在(2021)沪0116民初12697号案件中,债务人提出存在违约金,因此到期债权金额不确定。此种情形,债权人需要先行起诉债务人,然后通过判决书、调解书或者仲裁裁决书等执行依据证明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且明确,然后再起诉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典型案例如 (2020)最高法民再231号、(2022)沪02民终6293号、 (2022)京02民终6005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