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整形能否请病假?
员工谭某为做“双眼皮”手术而擅自离岗,公司以谭某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谭某出示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但公司认为该病假证明并不能证明此“病假”系因疾病所致,应属事假而非病假,谭某并未履行公司规定的请假程序,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理。谭某遂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最终,其请求未得到支持。该案系无锡市人社局发布的 2016 年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
由于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患病”的“病”的定义和范围并无明确规定,实务中,对于类似谭某这样的整形手术是否属于“病假”对象,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只要有医院出具的病假 证明,就应该按病假处理,而上述无锡典型案例则给出了否定的回答。无锡人社局的论述颇具参考价值,其指出:“修复性整形系因患病或负伤所致,具有医疗性质,凡履行了病假手续的,应享受医疗期待遇;而美容性整形纯属出于爱美之心的私人事务,非因患病或负伤所引起,并非医疗行为,只能视为事假,不属于享受病假医疗期的范畴”。
就类似案件,我们在已公开的可查询案例中,未检索到持相反观点的裁判例。因此,实务中,比较一致的观点是美容整形不属于“疾病”,应按事假处理。
不过,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而造成需要进行修复性整形(即,整形治疗),应按病假处理。例如,在(2017)沪 01 民终 12753 号案件中,员工张某在家烫伤,后因做植皮整形手术引发病假争议,公司认为其病假单为虚假,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未能证明病假单虚假,从而认定公司违法解除,亦即法院认为员工在负伤后进行整形手术应属于病假。
其二,美容整形的例外情形:具有“紧迫性”或必要性的美容整形存在被认可病假的可能性。对于一般人而言,美容整形并不具备“紧迫性”或必要性,但对于特殊人群,例如,严重的唇腭裂患者,或面部较大范围胎记等,一旦发生争议时,则针对这类人群进行的相应美容整形,被认为存在“紧迫性” 或必要性的可能性就比较高。从降低风险的角度出发,企业可以考虑在内部规章制度中将各类美容整形行为明确排除在“病假”对象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