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不出庭,其证言有效吗?

A公司起诉B公司拖欠货款,B公司当庭提交其仓管员陈某的书面证言,声称未收到相关货物,且该收货单上的签收人签名并非其本人签名,但陈某未出庭作证。A公司认为证人未出庭,不应认定该证据效力。

那么证人未出庭的情况下,其出具的证人证言是否有效呢?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整体而言,证人证言分为2类。一类是当事人举证提供的证人证言;一类是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人证言。

首先,关于当事人举证提供的证人证言。《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第7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还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综合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从法律角度来说,当事人举证的证人应当出庭,如果未经法院许可而不出庭作证,那么其出具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可结合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亦即,证人证言不是必然无效,不予采信。例如,2006年第5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载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证人未出庭作证,亦未提供其应当持有的另外书证的原件,因此,其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其次,关于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人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在法院依职权调取证人证言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可见,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人证言的情况下,证人不是必须出庭,法院对于是否要求证人出庭具有自由裁量权。不过第115条同时规定,“……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在法院要求证人出庭时,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即便是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人证言也不能采信。当然,司法实务中,此种情形较为罕见。

作为案件中申请提供证人证言的当事人而言,为了避免证言不被采信的风险,应尽量安排证人出庭作证。若因种种原因,证人不出庭时,应努力通过收集其他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以最大程度影响法官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