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对于家庭暴力的预防及处理,该法规定的主要亮点制度包括:
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庭暴力的,负有及时报案义务。不履行报案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依法处分。
针对轻微家暴的告诫书制度。根据本法第16、17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向加害人出具告诫书,并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对相关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一般情况下在72小时要做出裁定决定是否签发保护令,情况紧急的须在24小时内作出。保护令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可以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