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于10月9日发布

为了加大对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力度,最高院发布了《规定》,对于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等人身权益引发的纠纷案件中相关问题明确了规则。其亮点包括:

加大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关于被告的确定。由于发布侵权信息的侵权人身份往往难以确定,《规定》在诉讼程序上肯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如网站)可以作为单独被告。

关于主观过错的判断。通过列举网络侵权这种特殊侵权方式相关的6个实务因素,例如,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浏览量、预防侵权措施的合理措施等,及1个兜底因素,来进一步明确如何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

强化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

列举了应受保护的6类个人隐私信息,包括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

列举了个人信息合法披露的5类情形。例如,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等。

明确规制互联网灰色产业

明确有偿删帖协议无效,非法删帖将承担侵权责任。

对“网络水军”进行规范,行为人将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