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新规下,如何做好经销商管理?

为了维护产品统一的市场定位和保障稳定的销售渠道,很多厂家会在经销商的管理中设定最低零售价、窜货罚则等措施。然而,这些措施往往存在被认定为纵向垄断的风险。自2013年首例纵向垄断行政处罚案(国家发改委对茅台、五粮液限定经销商最低转售价的行为分别处以2亿余元罚款)以来,纵向垄断的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不鲜见。

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引入了“安全港”制度。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2025年修订)进一步明确了认定“安全港”的量化指标。

根据《禁止垄断协议规定》(2025年修订)第17条,以下两类典型纵向垄断行为,如果在协议期间符合一定条件的,则可以推定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从而不予禁止:

(1)价格限制类纵向垄断协议,例如限定零售价等。“安全港”的量化指标包括经营者、交易相对人各自市场份额低于5%,且所涉商品年营业额低于1亿元。

(2)非价格限制类纵向垄断协议,例如限定转售对象等。“安全港”的量化指标为经营者、交易相对人各自市场份额低于15%。

“安全港”量化指标的出台,使红线区域得以明确,使得企业因判断标准不明而对经销商既要管又不敢明管的心放下了一半,可以说是对纵向垄断协议的一定松绑,另一方面则引导企业更客观、适当地管理纵向协议,避免误踩禁区。

那么企业应该怎么做呢?一句话,建议企业尽快自查是否在“安全港”。

自查涉及几个关键因素,包括:

(1)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界定“相关市场”。

(2)确定市场份额的分母。此处分母的确定非常复杂,在行政执法和司法中最常见的是根据统计局、行业协会、独立机构报告等出具的数据来确定,常常还需要邀请所涉领域、经济学等专家提供市场调查或经济分析意见。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就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所涉领域、经济学等专家出庭就专门问题进行说明。从合规自查角度来说,企业可以优先查看国家统计局和比较权威的行业协会或调研机构的数据来判断。分母的类型除了最常见的销售额、营业额之外,还可能从其他角度确定,比如销量、产量、产能、互联网平台的活跃用户数等等。需要特别提示的时,分母的数据是变动的,建议企业建立动态市场数据监控体系。

(3)确定市场份额的分子。分子按照分母的类型确定。不过分子计算时,存在一个尚待法律明确的问题,即在计算经销商的市场份额时是否仅限于计算经营者产品的数据。比如,A公司生产A牌牙膏,经销商销售A牌牙膏和B牌牙膏,那么计算经销商市场份额时,是仅按照A牌牙膏的销售额计算,还是要算两个品牌牙膏的销售额?《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对此未做规定。我们倾向认为要算同类产品的整体销售额。因为执法机关在计算经销商的市场份额时,相关市场通常不会被界定为单一品牌市场。

如自查不符合“安全港”量化指标的,则应尽快采取措施,并且修改相关经销协议或经销管理制度的约定。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禁止垄断协议规定》规定的“安全港”量化指标针对绝大部分领域,而对于知识产权和汽车等特殊领域,应按照相关有针对性的规定执行,如《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和《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设置的市场份额比例是30%,而不是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