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随着近年《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陆续修订,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处罚措施和规则需要同步更新。2025年11月27日,应急管理部发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下称“《办法》”),并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以下介绍与企业相关的修改重点。
1.新增4个处罚措施
《办法》新增4种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类型,即:通报批评、降低有关资质、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
2.违法行为的管辖
针对过去多个拥有管辖权的应急部门抢着管或者踢皮球的情况,《办法》明确规定,由最先立案的部门进行管辖。
3.行政执法程序更公开、更透明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依法公示。
(2)在保障当事人权利方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且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
(3)对于行政执法全过程应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保存。
(4)对查封和扣押行为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包括需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积极的先采取行动后应在24小时内获得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严格限制查封和扣押的时间及延长时间。
(5)行政执法过程中应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6)明确适用普通程序的立案的条件,避免人为“助案”、“阻案”。
(7)明确收集、调取各种类型证据的要求,比如电子证据应有原始载体,如有必要可聘请专家辅助调取电子证据,又如可利用互联网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等。
(8)增加适用听证程序的情形,例如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等,同时修改“较大数额”、“较大价值”,即在当地无规定的情况下,企业的罚款金额从5万提高到10万。同时,在听证程序中,新增回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