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劳动关系,已支付的补偿金可以要回来吗?
A公司通知龙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龙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裁决恢复劳动关系。之后,因要求龙某返还经济补偿金未果,A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龙某返还经济补偿金等。最终仲裁委员会、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支持了A公司返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2024)粤01民终26256号】
无独有偶,天津B公司和员工于某也因为同样的情况,就返还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但是,B公司提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认为公司要求返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未予受理。公司以劳动争议为由起诉后,法院判令于某返还经济补偿金。【(2018)津0116民初80034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因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获取经济赔偿金的选择权,二者不可兼得,在劳动关系恢复的情况下,员工应当返还经济补偿金。
然而,司法实务中,在恢复劳动关系后,公司主张返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存在几种不同情况:其一,公司以劳动争议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并被受理;其二,公司提起劳动仲裁不被受理后,以劳动争议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其三,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返还。
值得留意的是,除了经济补偿金之外,公司已经支付的带薪年休假的额外双倍工资、加班费、奖金、代通金以及额外支付的其他补偿金是否可要求返还?答案是:如果员工获得相关款项不再有合法依据,则应当返还。因此,带薪年休假工资、加班费、奖金应该是不可以要求返还的,因为这些款项支付的依据不是因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代通金之类的以解除劳动合同为依据的,则可以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