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于2025年6月22日起执行
中国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监管从事前监管调整到事后监管模式已有十余年。在此过程中,企业公示的信用成为重要指标,一旦因不合规行为被公示,往往影响到交易开展、融资等等。也因为如此,政府也采取不少措施,让违法失信行为不严重或者已经消除的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有机会重建信用。2021年9月1日,市监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对于修复信用的适用情形、申请流程等作出规定。然而,实际操作时企业往往面临行政处罚源自不同政府机构,难以通过统一渠道修复的问题。同时,还出现个别主体利用有关信用修复的信息差从相关企业牟利的情况。为此,2025年6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5〕22号),并于同日起执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1.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明确“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
2.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明确相应公示期限。
3.明确信用修复申请渠道,“信用中国”网站接受各类需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各地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线下服务窗口。
4.简化信用修复申请材料,鼓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直接获取证明材料。
5.压实信用修复办理责任,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开展修复工作。
6.明确信用修复办理期限,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修复结果。
7.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依法依规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
8.健全异议申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异议申诉。
9.协同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高效修复信用,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
10.规范征信机构使用信用信息行为,强化征信业务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提升数据准确性、及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