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第三方取得担保时,应当注意什么?

担保是保障债权回收的重要途径之一。在第三方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更要仔细考量担保是否有效,能否实现。那么,作为债权人,在拟接受第三方担保时应当注意什么呢?

首先,从担保主体角度考虑,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应确认其能提供担保。这个问题涉及2个方面:其一,其主体资格是否为禁止提供保证的主体?其二,其提供保证是否有法定前置条件?

关于前者,《民法典》第683条明确了两类主体不得为保证人,即,“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此外,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6条对此进一步细化,并扩大限制范围,除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形以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关于后者,《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法第135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如果提供保证的是公司,还需要确保满足法定前置条件,包括提供担保应当经过的表决程序、担保限额、表决主体等。虽然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也规定存在违反《公司法》第15条程序要件的瑕疵时的处理方法,包括针对善意债权人的保障等,但建议尽量在前期操作中避免发生程序瑕疵之类的问题,以避免个案司法判断上的风险。

在实务操作中,如果接受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还需注意落实2个点:(1)要求对方提供最新的由登记机关档案部门盖章的章程,确认表决程序、主体和担保限额。(2)确认决议签章的真实性,比如通过时间戳等方式对于个人股东签字进行录屏等。

另外,除了确认第三方能提供担保以外,对于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方的资信进行审查也是很有必要的,如偿债能力、涉诉情况等。

其次,从担保方式角度考虑,第三方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形,应确认财产性质、权属及优先权等。物的担保包括抵押和质押两种方式。《民法典》第399条规定了六种财产不得抵押,包括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9条规定,“以违法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办理合法手续的除外”。因此,在接受物保时应确认标的是否属于法定不得抵押的范围。建议债权人在交易前,核查抵押、质押的财产状态,如查询不动产登记簿,确认权属,查看是否有查封、扣押或者抵押等情况,是否设立有居住权;实地走访,是否已经被他人承租或占有,是否有封条等。另外,物的担保如为房产、股权、设备等时,可在房产交易中心、市监局、中登网等平台进行登记,故应尽可能办理登记手续,以免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且丧失优先受偿权。

最后,担保合同的条款应慎重对待,包括担保范围、保证期限、担保方式等。比如,未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的,视为一般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未约定禁止抵押人转让财产的,抵押人可以转让财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