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已于2025年3月29日开始实施
2017年,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原保监会、财政部3部门联合发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确立了安全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制度。2021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安责险制度提出了新要求,明确“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此背景下,应急管理部联合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6个部门修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应急〔2025〕27号,下称“27号文”)。
27号文的如下新规值得相关企业关注:
1.进一步明确了应当投保安责险的行业、领域范围
具体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单位。
同时,27号文明确了以下要求:(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足额缴纳安责险保费,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2)保费可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据实列支。
2.明确安责险的覆盖对象
要求保2险范围覆盖企业全体从业人员,即将临时聘用人员、被派遣劳动者等均纳入投保对象。保险金额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3.进一步明确安责险的赔偿范围
27号文仍然将安责险的赔偿范围分为三部分:(1)从业人员的人身伤亡;(2)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然而不同的是,对于从业人员的人身伤亡部分,27号文明确限定为“被保险人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依法应负的从业人员伤亡”,而非生产企业发生的广泛意义上的人身伤亡。
4.明确规定安责险的佣金比例上限
27号文规定安责险的佣金比例不得高于5%,这将有助于引导保险机构将保费用于事故预防和损失补偿。
5.提供死亡伤残责任限额
27号文将安责险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从30万提升为40万元,并且各地可在该最低保障限额基础上,结合实际确定当地最低保障限额。
此外,27号文还优化了理赔服务,建立重大或典型事故快速理赔机制和预付赔款机制,以在事故发生后依法依约快速支付或先行支付已确定的保险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