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已于2026年9月7日发布并实施
AI的发展极为迅速,已经覆盖人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AI有关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且花样繁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26年9月7日发布并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
以下就该意见的重要条款进行分析说明:
-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的认定前提是证明行为人有过错,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考虑到AI侵权行为中,AI失控导致的后果是否能认定为行为人有过错,较难判断,法发〔2026〕1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在判断行为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时,应当综合考量人工智能应用的具体场景、自主化程度、技术与信息透明度、潜在风险及影响范围,人工智能开发者、提供者等相关主体为预防和减少人工智能侵权所采取的措施及技术上的可能性,人工智能使用者对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的侵权行为可能造成损害的预见能力与控制能力等因素”。
因此,制造型企业采用人工智能机械臂、机器人作业的,企业对该等设备对于作业的其他参与人,作业的操作人等关联人员可能造成的损害是否有预见能力和控制能力,以及是否采取有效的预见和控制措施将是未来重点考虑的因素。
- AI侵犯著作权
过去几年,AI产生的信息是否侵犯著作权很多不同声音。法发〔2026〕10号并未给出统一定论,但是提示了在审理此类侵权案件时法院应考虑的因素,以及各方的具体举证责任。法发〔2026〕10号第三条第(十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人工智能服务类型、行业特点、训练数据来源、各方参与度、采取的必要措施以及获利情况等因素,依法合理认定人工智能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的责任。人工智能开发者提出不侵权抗辩的,应当责令其提供训练数据来源、训练过程记录、模型运行模式以及科学理论依据等予以佐证。权利人主张人工智能提供者利用算法技术侵害其著作权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
- 利用AI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权确权
AI到底是工具还是具备创造力的第二人脑?法发〔2026〕10号倾向前者。第三条第(十四)款规定,“涉人工智能发明创造采用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实现了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为专利法所保护的客体,但是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自然人没有实质贡献的除外。……”
可见,未来如涉AI发明创造的专利纠纷,自然人是否有实质贡献将是重要的争议焦点。建议企业研发部门如利用AI的话,尽量保留研发人员实质研发投入,特别是留存好思路、方向的相关证据。另外使用AI所产生的成本也计入研发投入,这样一旦涉及技术秘密或专利侵权,有助于证明损失金额。
法发〔2026〕10号还对AI数据使用、技术合同的违约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十余个争议点进行了分析说明,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