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日出口管制动向与企业应对之道

在谈对日出口管制之前,我们需要关注一个背景,即自2024年以来,从国家安全保障角度出发,中国关于稀土、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立法快速推进,整体不断强化。主要规定罗列如下:

时间

规定名称

2024/06/22

稀土管理条例

2024/09/30

两用物项出口管理条例

2024/11/15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

2025/04/04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 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2025/06/16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3号 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5/10/09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5号 公布对超硬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2025/10/09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6号 公布对部分稀土设备和原辅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2025/10/09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7号 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2025/10/09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 公布对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2025/10/09

商务部公告2025第61号 公布对境外相关稀土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2025/10/09

商务部公告2025第62号 公布对稀土相关技术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2025/11/07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70号 公布暂停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5号、56号、57号、58号及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1号、62号的决定

(注:暂停实施时间:自即日起至2026年11月10日。)

每年年底更新

中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关于针对特定国家/地区的出口管制,2026年以前,主要涉及的国家就是美国。商务部2024年12月3日公布2024年第46号《关于加强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管制的公告》。其后,2025年曾先后5次发布公告,将数量不等的美国实体列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控名单。此外,2025年7月9日,商务部公告将8家台湾地区实体列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控名单。

2025年11月日本首相的言论引发中日关系进入紧张状态。2026年1月6日,商务部出台2026年第1号《关于加强两用物项对日本出口管制的公告》。公告规定:“禁止所有两用物项对日本军事用户、军事用途,以及一切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其他最终用户用途出口”。该公告内容极为概要,与前述针对美国的商务部2024年第46号公告有类似之处,但也有区别。两者均明确禁止两用物项对对象国的军事用户或军事用途出口。区别在于2024年第46号公告第二条还规定:“原则上不予许可镓、锗、锑、超硬材料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对石墨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实施更严格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审查”,这显然是一条实操规定。而商务部2026年第1号公告未作出类似的针对具体两用物项的禁止或严格限制出口规定。不过,商务部2026年第1号公告在“禁止所有两用物项对日本军事用户、军事用途”以外,增加了表述“以及一切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其他最终用户用途出口”,这也为后续关注名单的出台埋下了伏笔。

总体而言,商务部2026年第1号公告覆盖面大,但没有明确针对性,更多属于“宣言”或“敲打”性质,并非实操规则。

然而,此后事态进一步趋向紧张。2026年春节长假结束第一天2月24日,商务部发布两个公告。

其中,第11号公告将涉及军事、防卫产业的20家日本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对于进入管控名单的企业,明确禁止并立即停止向其出口两用物项。参考前述针对美国的出口管制管控清单来看,管控清单属于常规操作。

第12号公告将20家日本实体列入关注名单,理由是无法核实两用物项的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公告未禁止向关注名单内的实体出口两用物项,但明确不得申请通用许可或者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同时要求申请单项许可时,须提交对列入关注名单实体的风险评估报告,以及书面承诺。此外,公告规定,履行配合核查义务的,可在提出申请并经商务部核实后,移出关注名单。关注清单的法律依据是《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26条,但实际运用尚属首次。从涉及的行业来看,有别于管控名单,关注名单内的实体基本上为汽车、电子零部件、原材料相关企业。但深究这些实体的背景,中国商务部应该还是从存在通过民用伪装实际可能转为军用的角度,通过强化对于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的审核,达到防止用于军事的目的。换言之,这也体现了对于两用物项的管理,从单纯的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物”的管理方式,转向通过供应链审查的终端“用途”、“用户”管理方式。

在此背景下,作为日企或者对日出口的企业,如何妥善应对,成为一个紧迫而重要的课题。总体而言,建议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首先,盘点本企业出口的产品是否涉及两用物项。

其次,若涉及两用物项的,则需要梳理、明确供应链。关注供应链上的实体是否已经被纳入管控名单或关注名单,或者是管控名单、关注名单的供应商,以判断风险的有无和大小。

第三,建立出口管制应对方面的合规管理体系。主要包括:

1、在公司运营方面,体现从组织、管理、交易等各方面的清廉与独立。

2、建立客户筛查、物项与技术筛查、合同条款优化、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实操规则。一方面体现企业的合规管理形象,另一方面通过日常管理有效预防风险。

3、建立危机预警与应对机制。一旦出现中、高风险事件或迹象,可迅速采取有效行动,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妥善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