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忘录有法律效力吗?
商业活动中,当事人在达成正式协议前,常常会通过会议纪要或备忘录的方式就阶段性意见记录下来。为了避免被认为已缔约,有些当事人会在备忘录上增加一条,即“对双方无约束力”。但大部分情形,当事人往往并未作出如此约定。那么此种情形,备忘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从司法实务规则来看,通常情况下,具备以下特点的备忘录会被认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首先,具有合同实质性条款。有些当事人认为文件名称是备忘录,不属于合同或协议,因此就不具有约束力。事实并非如此。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是否成立要看内容而不是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通过签订意向书或者备忘录等方式,仅表达交易的意向,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难以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一方主张预约合同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备忘录内容包含合同实质性条款,那么就有法律约束力。例如,在(2025)吉08民终857号案件中,因为备忘录中约定股权受让方是A公司或者B公司,法院据此认为未来订立合同的主体未约定,因此该备忘录不属于预约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尽管不具备合同实质性条款,但从实际履行情况可以推导出当事人之间达成合同实质性条款,则此类备忘录亦往往认定为有法律效力。其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即“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例如,在(2023)京01民终2853号、(2018)鲁14民终3391号和(2017)沪0116民初4529案件中,均是一方已实际履行了备忘录约定义务,从而被认定为备忘录对双方有约束力。
此外,司法机关判断备忘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往往还考量以下要素:
(1)签署主体合法有效,是否有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授权代表签字等情况。如在(2021)京民再158号案件中,虽只有相关人员签字,但是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可以形成表见代理,从而认定备忘录有法律效力。又如在(2020)鄂01民终842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只有一方签名,因此备忘录没有法律效力。
(2)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在 (2025)沪74民终3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备忘录违反了债券市场交易秩序中公平、公正及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原则,因此无效。
(3)备忘录为从合同的,则主合同应具有法律效力。如在(2025)京03民终1201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备忘录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系对《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仲裁条款的变更,而该变更因缺乏合法有效的前置程序,因此没有约束力。又如,在(2018)陕民终45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备忘录系施工合同的补充合同,因施工合同无效,故备忘录也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