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三项基金”余额处理的规则出台
已于2020年1月1日被废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法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下称“三项基金”)。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施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也适用《公司法》,但给予了依据原法律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五年过渡期(即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止)。依据《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无需提取“三项基金”,但对于已提取的三项基金余额如何处理等,一直无明确规则。
2025年6月9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资〔2025〕101号),对于公积金弥补亏损问题、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问题以及三项基金余额处理问题作出了规定。其中“三项基金”余额处理规定要点如下:
1、储备基金结余转为法定公积金管理使用,企业发展基金结余转为任意公积金管理使用。
2、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按照提取时确定的用途、使用条件、程序使用。清算时,除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规定应作为负债管理的之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2号)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正常经营的外资企业在使用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方面未作强制性规定,因此,若提取时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存在不明的,可尽快制定规则并作出相应处理。在清算阶段的外资企业,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将不属于清算财产。但是,如果是外方退出的,则应并入存续公司的公益金;如果是公司解散的,应归中方职工所在企业;如果公司终止的,应交由接收单位,笔者理解此处的接收单位应该指股东。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财资〔2025〕101号明确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再计提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并且,2025年1月1日后计提的应予冲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