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女员工提前返岗,企业要注意什么?
宁某是公司财务,其在产后第一天就开始工作,一个月后就返岗工作。公司在宁某返岗后即正常向其支付工资,同时宁某也领取了生育津贴。之后,公司以宁某滥用职权为自己在产假期间发工资为由,要求宁某返还。然而结果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均驳回了公司的该项请求(详见(2023)京0111民初15574号判决书)。
这是产假女员工提前返岗工资处理问题的一个典型案例。
按照规定,女员工依法休产假期间,由社保基金发放生育津贴,如果生育津贴和女员工工资存在差额的,公司要补足差额。但是,如果产假女员工提前返岗,能否兼得生育津贴和工资,法律法规并无规定。不过,极个别省市对此作了规定,如浙江省《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37条规定,女员工提前返岗的,可以兼得生育津贴和工资。其他无明文规定的省市,司法实务中大多数地区似乎支持兼得(例如(2023)京0111民初15574号案件、(2023)粤01民终29835号案件、(2024)渝0156民初3875号案件等),也有部分持不支持兼得的观点(例如洛阳(2025)豫0303民初514号、西安(2022)陕01民终12328号案件等)。不支持兼得案件中,法院的理由大多是生育津贴的发放前提是“因生育暂停劳动” 而提前返岗系女员工自愿放弃权利。因此,企业是否支付产假女员工提前返岗的工资,以及支付标准,需要企业结合所在地的司法规则、女员工返岗后的工作时间及强度等综合考虑后约定。
关于女员工提前返岗时的工作安排,也是企业需要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这里首先要提示的是,由于国家对女员工的特别保护,因此如无特殊情况,企业不宜主动要求女员工提前返岗。其次,员工提出提前返岗要求,企业也有同样的希望时,也应意识到从女员工产后身体恢复及哺乳婴儿需要等角度来说,让其完全恢复正常工作时间不太现实,因此公司可以选择弹性工作时间、减少日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日、居家办公等方式来安排工作。在这个基础上,企业综合考虑并与女员工就工作安排、要求和相应的薪酬作出书面约定,以免事后争议。
最后,产假女员工提前返岗的情形,在绩效考评方面,也需考虑设定特别的考评规则、标准等,并在薪酬评定、奖金等方面进行相应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