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法务二部
kittykim@hiwayslaw.com
+86 139 1742 1790
  • English
  • 日本語
  • 员工在外担任监事,属于兼职吗?

    员工在外担任监事,属于兼职吗?

    A公司发现人事经理陈某在外担任B公司的监事,遂以其违反《员工守则》关于禁止兼职的规定为由,作出解雇处分。陈某认为其并未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领取报酬,且监事不涉及经营管理,因此并不属于兼职,故以A公司非法解雇为由提起仲裁。最终,劳动仲裁机构及法院均认定陈某的行为属于兼职。

    关于兼职的成文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司法实务中,对于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不以签订劳动合同为要件,而只要有向其他单位提供劳动(劳务)的行为即可,并且是否有偿也在所不问。但是,该项规定要求满足“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的前提条件,方可解雇。实务中,很多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却输在未能证明“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员工在外担任监事,如果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解雇,那么由于监事的职责所限,几乎不可能证明“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那么,A公司为什么能胜诉呢?其原因在于A公司解雇陈某的依据是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A公司的《员工守则》对于“员工直接或间接在公司外部担任职位、参与业务……”等兼职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不过,不同于董事、高管,监事的职责相对偶发,不参与日常经营,因此,对于担任监事是否属于兼职存在不同看法。

    从目前裁判实务来看,员工在外担任监事,普遍被认定为兼职。据以认定的理由,有的从违反员工忠实义务角度论述,有的从时间、精力有限势必影响本职工作论述,甚至也有个别案件从《公司法》第51条(即,“设立监事会的,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入手,结合案件事实推定员工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2017)鲁0613民初71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张某任尚基公司监事,而该公司只有1名个人股东,在张某不是个人股东的情况下,就应认定为属于职工代表,进而认定其构成“兼职”。

    因此,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最好在《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中对于兼职作出明确而合理的规定,以避免适用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处分员工兼职行为可能伴随的举证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