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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品适用 “三包”吗?

    张小姐买了一台电视机,商家赠送了豆浆机和电风扇。当天,张小姐发现豆浆机不能使用,要求商家就赠品换货,商家表示赠品是白送的,不属于三包对象,所以不予换货。5天后,电视机发生问题,张小姐要求退货,商场表示退货的前提是赠品要原状一起退回,现在豆浆机不能使用,电风扇已拆封使用了,所以电视机只能更换或修理,不可退货。张小姐无奈只得更换了一台电视机。

    赠品就不适用“三包”了吗? 诚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三包”的相关全国性规定,均未明确规定赠品执行“三包”。不过,部分地方性规定,例如,《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等,则明确规定了赠品适用“三包”。那么对于没有地方性规定地区的消费者,就得哑巴吃黄连吗?答案是否定的。首先,从买卖合同角度来看,消费者接受商家“买A赠B”的要约邀请,就买卖形成合意后,“买A赠B”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买卖双方发生法律效力,交付合格的赠品是商家的义务之一。如赠品存在质量问题,且该产品属于“三包”目录中的商品的,商家应当承担“三包”责任。其次,从赠与的角度来看,“买A赠B”中的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因为消费者获赠商业赠品的前提条件(所附义务) 是购买相应的商品,因此其属于《合同法》第191条规定的“附义务的赠与”。根据该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因此,即使赠品不属于“三包”对象商品,但存在瑕疵的,商家(赠与人)应在商品售价范围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而瑕疵担保责任正是出卖人责任之一,因此消费者依法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商家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本案中商家主张的“不退还赠品就不退货”对吗?答案并非绝对的。如前所述,“买A赠B”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买卖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商品因质量问题需退货时,双方已履行的义务需要返回“原点”,对于卖方而言,需返还价款,而对于买方而言,其保有赠品的前提条件已不存在,因此原则上消费者应当返还赠品。但是,在赠品由于被使用或者消费而无法原样返还的情形,商家以此由不履行商品的“三包”责任显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务中难以得到支持。此种情形,实务部门常见的做法是,视个案情况,经过调解双方难以就赠品返还或价格达成合意的情况下,要求消费者按照赠品的进价支付赠品价款、或折价;在部分退货时按比例折算赠品个数和相应价款等。

    从消费者的角度而言,在购买附赠品的商品时,为避免在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需要退货时,发生赠品返还的纠纷,建议在“三包”规定或双方约定的退货期内,暂且不要使用赠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