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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劳务派遣新规定,企业何去何从?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其关于劳务派遣的新规定成为引人注目的话题。其中普遍关注的焦点包括:新规定中的“三性”如何把握?劳务派遣用工转为劳动合同用工的注意事项?能否用业务外包替代劳务派遣?等等。

    新规定对于劳务派遣岗位的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作了相对明确的限制,但其中关于“主营业务岗位”和“辅助性业务岗位”的区分,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尽相同,且往往存在模糊地带和判断上的不确定性。同时,目前各地对于“三性”的判断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这既为企业选择劳务派遣用工提供了余地,但也为发生个案争议时,被认定为违反劳务派遣用工规定留下了隐患。因此,在各地未出台相关细化规定时,企业需要谨慎地进行事先确认。

    针对不符合“三性”的工作岗位,企业在与原系劳务派遣关系的员工新签劳动合同时,往往需要考虑诸多问题,比如工龄计算和经济补偿金问题;企业规章制度的适用问题;管理体系的再构筑问题,等等。关于工龄和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企业规章制度的适用等问题,需要结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以消除新的用工方式带来的风险。

    目前,实务中出现一种新的做法-业务外包模式,即企业和第三方企业订立业务外包协议,由第三方企业的劳动者为企业提供劳务,以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从性质上来看,业务外包模式下,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也不存在对于劳动者的管理控制权,其实质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一般情况下,企业采用业务外包模式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首先,特定的业务是否适合外包,特别是一些比较复杂的、核心的、具有高科技含量的业务,往往可能包含重要的知识产权,对于保密要求和工作成果要求较高,一般不适合业务外包方式。其次,承包单位是否具有相关行业的业务外包资质、相关人力资源优势等。再次,业务外包的整体成本和直接劳动合同用工成本的比较。虽然业务外包固然可以控制企业劳动合同用工模式下的劳动成本,但是对于业务承包单位而言,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其营业税仅按照向用工单位收取的管理服务费为基准缴纳,而在业务外包模式下,需要按业务项目所发生的全部价款计算营业税,势必将一部分负担转嫁给发包企业,因此对于企业来说,需要进行成本比较以决定是否进行业务外包。

      未来,需要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是,某些业务外包有可能被认定为规避劳务派遣规定的“假外包、真派遣”行为。一些地方性规定对此已有明确的倾向,比如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以及其他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其劳动者的人数纳入前款规定的比例计算”。

    因此,无论企业采取劳务派遣和劳动合同用工并存方式,还是劳务派遣全部转劳动合同用工方式,抑或灵活的业务外包方式,均需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对拟采取的模式进行成本、风险等综合比较的基础上,予以实施。必要的时候,建议寻求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协助,切实把握相关风险,并有理有据地和派遣机构、承包单位等进行价格和条款的磋商,以尽可能维护企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