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员工可以通过“集会”维权吗?
案例1:某物业公司于2023年8月提出将缪某等员工的用工形式转为劳务派遣,遭拒未果。2023年9月初,该物业公司安排员工培训,缪某等人拒不参与,并连续多日在其岗位所在小区聚集、排队游走、呼喊口号。(详见(2024)沪0115民初34302号判决书)
案例2: 2016年10月25日至28日期间,某能源公司的员工在厂区门口的绿地上聚集,长时间在厂区外静坐、走动,不提供正常劳动。该能源公司张贴书面警告,要求停止旷工行为,尽快返岗工作,周某拒绝到岗最终被解雇。(详见(2017)粤0305民初3373号判决书)
以上两个案例中,劳动者均因诉求未获满足而聚集,该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呢?
首先,相关行为是否属于“集会、游行”?
答案是否定的。
现阶段,规制公民集会权、游行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条例》。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条规定,“所谓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所谓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可见,集会或游行均限定在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进行。其中,关于露天公共场所和公共道路的定义,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条,前者是指“公众可以自由出入的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外公共场所,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管理的内部露天场所”;后者是指“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内部的专用道路以外的道路和水路”。由此可见,单位内部的公共场所或道路并不是法律允许的集会、游行地点。
同时,根据规定,举行集会、游行必须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许可,申请书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若违反者,将面临治安管理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如果劳动者确实出于维护自身权益需要,决定集会、游行,则需经过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法律规定在指定地点,以和平方式(不得持械)表达意愿。两则案例所述情况显然不符合规定。
其次,该行为是否属于“罢工”?
我国法律并未赋予劳动者罢工权,员工罢工并无法律依据。同时,《工会法》第41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获得,应当在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21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因此,劳动者集体对用人单位的合理诉求,应通过劳动部门投诉、仲裁以及诉讼途径寻求救济。除《劳动合同法》第32条规定的“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情形以外,员工集体擅自停止工作“维权”的,其合法性正当性无法得到认可。
文首两个案件中,上海和广东的法院均认为“员工在工作场所聚集并采取不恰当方式进行维权”,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认可了单位系合法解雇。
综上,作为劳动者,对于合理诉求的表达,应注重方式的合法性。用人单位为预防及应对员工以“集会”等不恰当方式维权,需及时关注员工合理诉求,尽早妥善处理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