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将于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
因为各种原因,实务中存在不少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但一直未注销的“僵尸公司”。为此,《公司法》(2023修订)在第241条设置了强制注销条款,但较为原则。2025年9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对强制注销的具体操作要求、程序、配套文件等作出具体规定。
- 适用对象
《实施办法》规定,强制注销适用于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三年未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该规定和《公司法》(2023修订)一致。
- 强制注销流程
由公司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90日公告,如公告期内未收到异议,则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强制注销登记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公司的登记住所。不过在拟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则需通过公告30日予以送达。整体来说,如果无人提出异议的话,强制注销程序最长耗时4个半月时间。
- 公告期内异议的处理
如果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于强制注销流程有异议,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书面形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公司登记机关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后,认定异议成立的应终止强制注销程序。需要提示的是《实施办法》并未对于实质审查作出时限规定。
如果强制注销程序被终止的,则公司应当及时自行清算并申请注销登记。并且如果强制注销程序被终止满3年,公司仍未自行清算并申请注销登记的,则强制注销程序将再次启动。虽然《实施办法》未规定相关方能否再次提出异议,但是从关联条款设计来理解,应该不存在二次异议的机会。
- 强制注销程序完成的法律后果
首先,公司的名称在注销满1年后可被新注册登记公司使用。其次,强制注销并不影响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 恢复登记
在强制注销程序完成后3年内,如果存在法定事由,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恢复公司登记。这些事由包括公司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正处于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调解、执行等程序中的;正处于清算、破产程序中的;存在其他确需恢复登记的情形。另外,如果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职权恢复公司登记。
公司恢复登记后,如果其名称已经被第三人注册,则名称不再回复,只恢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如公告期异议导致程序终止一样,如果公司恢复登记后满3年未申请注销登记,强制注销程序将再次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