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要备案吗?

在某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案涉合同约定标的物质量标准采用卖方企业标准,但卖方A公司对于部分机器设备并没有提供企业标准或相应的使用说明书给买方刘某,且存在标牌与实物不相符的情形,导致标牌标明的执行标准也不能作为设备质量的评判标准。最终,法院认定A公司抗辩案涉机器设备符合企业标准,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详见 (2020)浙01民终2569号案件)。

质量标准是买卖合同的常见条款,通常当事人会约定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中的一个或者多个。其中企业标准由各个企业自主制定(俗称“出厂标准”)。企业标准要作为质量评价标准的前提是,卖方须证明买方知晓其内容。卖方如何证明买方知晓呢,直接披露即可,还是必须进行备案呢?

对于食品、药品等特殊行业,由于实行强制监管,因此企业标准纳入强制监管范畴。其他行业,则需要研究国家对于企业标准的备案是否有要求,以及如何要求。

企业标准备案制度起始于1990年《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但绝大多数企业并未办理备案手续。究其原因,大致有二,一是备案手续麻烦;二是备案意味着企业标准中的技术参数、指标、原材料等被公开,可能泄露商业秘密。此外,顺应市场监管从事前转为事后的转变,2015年国务院提出逐步取消企业标准备案的改革方案,2019年《标准化法》取消了备案制度,取而代之的是“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那么,企业应该如何落实“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呢?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14条规定,“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16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通过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但是也允许企业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公开,不过要求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明示公开渠道。

此外,该办法第30条还规定,如果企业未公开企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综上可见:

首先,自我声明公开是一项法定义务,违反者存在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风险。

其次,现行规定对于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要求,划定了公开范围,且未限定公开企业标准的方式,兼顾了商业秘密保护的需求。

因此,企业可以选择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公开企业标准,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公开。换言之,无论是从履行法定义务的角度,还是避免质量争议时举证不能的角度,卖方企业都应当向买方提供企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