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印章管理办法》已于2025年10月9日起施行
2004年《电子签名法》的实施,使得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有了依托。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基于无纸化和传输便利性的考虑,使用电子印章的企业越来越多。为了规范电子印章的使用、管理,国务院于2025年10月9日发布《电子印章管理办法》,并于同日实施。以下从企业角度介绍与实务相关的内容:
- 电子印章申请制作的对象
《办法》第12条规定,涉及电子政务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其他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因此,对企业而言,如果电子印章用于办理市监局、海关等行政部门相关业务的情况下,电子印章应经过相应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进行认证。
- 电子印章的使用规则
《办法》第17条规定,企业的电子印章制作完成后由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备案,但是如果停用、恢复等状态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向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备案。
《办法》第18条规定,如果企业发生更名、解散、撤销、被吊销、破产、分立、合并等情形,应当及时向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提出注销电子印章申请。 如果企业未注销或无法及时提出注销电子印章的,由电子印章制发部门提出注销处理意见,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对需要注销的电子印章进行注销备案。
《办法》第21条规定,电子印章使用管理遵循“谁所有、谁控制,谁签章、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应当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妥善保管和规范使用电子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