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如何认定“合同签订地”?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合同在商业活动中的应用日益广泛。有些电子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然而电子合同存在无纸化、跨地域的特点,究竟如何认定电子合同的“签订地”呢?

一、有约定时从约定,但以存在“实际联系”为前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因此,若电子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签订地,原则上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但需注意约定有效的合同签订地,若约定的签订地与争议缺乏实际联系(例如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该地、合同履行亦与该地无关),则法院会认定管辖条款无效,进而适用法定管辖规则。例如在(2023)最高法民辖36号案例中,最高院明确指出,当事人未能证明合同实际签订于杭州市,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杭州,杭州市与争议无实际联系,因此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二、无约定时按签约方式确定

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常见的模式:

(一)电商平台购物:以买家所在地或收货地为合同签订地

《民法典》第491条规定,一方通过互联网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构成要约的,对方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2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若为信息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网络交付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以其他方式交付的,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据此,买家便可在其自身住所地或收货地法院提起诉讼。

(二)双方通过盖章扫描件往返签署:以承诺接收方所在地为签订地

实务中常见通过微信、邮件等通讯工具传递加盖公章的合同扫描件的方式订立合同。此类方式属于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应适用《民法典》第492条的规定,合同成立地点为最终“收件人”所在地。

在(2024)沪民辖终10号案中,法院认定一方通过微信发送盖章扫描件构成要约,对方回传构成承诺。承诺生效时间适用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生效规则,即进入相对人指定系统(如微信)时生效。该案中,B公司将盖章后的合同文本扫描件通过微信发送给A公司构成要约,A公司盖章回传扫描件构成承诺,该扫描件进入B公司微信系统时,承诺生效。根据民法典第492条的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即B公司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三)通过电子签约平台依次签署:以最后签署方所在地为签订地?

如果双方通过电子签约平台(如“e签宝”“契约锁”等)依次签署电子合同,那么合同签订地如何确定呢?

实务中有不同的意见。有些法院认为应以最后签章方所在地为合同签订地。例如在(2023)沪0151民初369号案中,法院认为,该缔约方式属于“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应适用“最后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之规定。A公司先行签章,B公司再行签章,应由最后签章的B公司所在法院管辖。有些法院认为不存在地理意义上的签订地。如在(2023)最高法民辖37号案中,法院认为,互联网合同不存在地理意义上的签订地,案涉合同系在互联网虚拟空间中签署确认,即使合同约定签订地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但是由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与签约双方均无关联,因此认定该约定无效。可见,该案中,最高院并未按照《民法典》第492条认定合同签约地。因此通过电子签约平台签约的情况下,考虑到裁判观点的不确定性,建议明确约定与双方或交易有关联的具体的签约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