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可以刑事追责?
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白纸黑字写着自己有房有车具备偿债能力,但实际没房没车,提起民事诉讼估计也是追回无望,能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就涉及到民事合同欺诈和诈骗罪的区分问题。
主流观点认为,对方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民事合同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实践中,针对这一主观要件,需要结合个案的客观情况综合考量,比如,对方项目真实性、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合同未履行原因及事后态度等因素(见2025年入库案例(2023)青刑终45号及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关于履约能力,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若根本不具备履约能力,一般可以推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若“签订合同时具有部分履约能力,其后完善履约能力并积极履约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见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第91号温某某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
关于履约行为,侧重于关注“行为人有无履约的诚意及履约的程度”(见2023年入库案例(2017)沪01刑终1350号)。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往往不履行,而民事合同欺诈的行为人往往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
关于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往往存在挥霍、挪用、携款潜逃、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情节,而民事合同欺诈的一方一般用于正当用途。
另外,实务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此类案件的刑民交叉问题。
如果综合各种考量因素判断属于民事合同欺诈,一般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维权。根据《民法典》第148条、第157条的规定,被欺诈方享有撤销权,并可要求对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但需要留意的是,该权利行使有除斥期间,根据民法典541条,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此外,合同欺诈往往伴随着违约,守约方还可以主张违约赔偿。
如果综合各种考量因素判断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则涉及刑民交叉问题,较为复杂:
情形1: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直接启动刑事控告,寻求公权力救济。对于被诈骗的财物,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76条规定,应通过追缴、退赔方式追赃获偿。能否就未退赔到位的部分另行起诉,则需要个案分析。并且,根据司法实践中大多遵循的“先刑后民”原则,如果刑事案件已经受理,则民事案件不予受理。
情形2:以民事纠纷起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涉嫌犯罪,通常法院会全部或部分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部分移送的,民事纠纷案件一般中止审理,等待刑事判决结果作出后再恢复审理。个别例外情形,允许“先民后刑”或“刑民并行”。
情形3:以民事纠纷起诉,民事判决作出后,发现涉嫌犯罪。此时,民事判决是否会影响刑事控告,则实务中存在争议。实践中,公安机关也往往因纠纷已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不予立案。2025年最高院入库案例(2023)青刑终45号中,法院亦将“生效判决已确认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合同纠纷”作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原因之一。但是,也有观点认为,刑事审判不应受在先民事判决的约束。例如,(2018)皖13刑终587号案件中,法院明确指出:“对于辩护人提出本案中多起案件经仲裁或民事判决,不宜作为刑事案件处理问题。经查,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多次骗取他人钱款,被害人经多次催要后,被告人杨某某仍拒不偿还并躲避被害人。案发前部分被害人为了保护自己权利而提起民事诉讼,并不影响被告人杨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被告人杨某某仍应对上述款项承担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