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境外出差期间受伤算工伤吗?
何某被公司派至非洲工作期间,不慎从操作台坠落导致骨折。经非洲当地医院医治22天后,何某回国转入当地医院继续治疗。出院后,何某申请工伤认定。由于公司在非洲为何某购买了工伤保险,且中止其国内的社保,因此如果当地社保局认定为工伤,则公司要额外支付工伤待遇。因当地社保局最终未认定工伤,何某提起诉讼。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均支持当地社保局的认定结果(详见(2020)湘民申478号)。
《工伤保险条例》第44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这一规定确立了处理跨境工伤问题的核心原则,即属地原则优先,国内保障为补充。
实践中,可分为四种情形:
1.无需/无法在当地缴纳工伤保险的,适用国内工伤保险。
一些短期的出差,例如出国参加研讨学习、商务洽谈或者国际会议等,通常企业不会为员工购买当地的工伤保险,或者客观上也无法购买。因此,企业一般也不会中止缴纳国内工伤保险。此种情形下,如员工在境外发生工伤,自然是在国内申请工伤认定。考虑到境外产生的医疗费用较高,且不少药物可能无法在中国的工伤保险中予以报销,因此购买相关商业保险是一种比较常规的手法。
2.依法应当在当地缴纳工伤保险的,在当地参保后,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
对于一些长期的境外派遣或项目工作,如外派常驻、参与海外工程建设或者生产运营等,通常需要工作签证。此种情形,大多时候根据当地法规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因此企业可能会遇到境内外双重缴纳工伤保险的问题。企业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4条,在为员工在境外缴纳工伤保险后,中止为其缴纳国内的工伤保险费用。如果在境外发生工伤,则如文首案件那样,应当在境外按照当地的工伤保险要求办理理赔。但是考虑到境内和境外的工伤保险可能赔付标准不同,如果境外的赔付标准可能更低,则容易引发争议,建议企业和员工对于参加境外工伤保险、中止境内工伤保险的相关事宜进行书面约定。
- 依法应当在当地缴纳工伤保险的,但企业未在当地参保。
首先,企业未按当地法律规定为员工参保,存在被境外机关处罚的风险。其次,未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并不会中止,企业应当继续为员工在国内参保。如企业未在国内为员工参保,则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责任。例如(2021)湘04民终2572号案件即为此类典型案例。
- 员工在国内外双重参保。
员工在境外工作期间既参加了国内工伤保险,又参加了当地的工伤保险,此时员工能获得双重赔付吗?
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填平原则”,因此法理上应该不支持双重赔付。对于司法实务中是否存在例外,在我们的检索范围内,未发现支持双重赔付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