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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3年8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下称“新办法”),对2004年版进行了修订,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的主要原因是其上位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将企业名称依法核准制度变更为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由事先审查变成事后监管,因此下位法的具体规则有相应调整的必要。

    新办法的亮点如下:

    1、加强对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保护力度

    从禁止侵权角度,新办法第16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第23条规定,申报企业名称不得故意申报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近似的企业名称。

    从行政保护角度,一方面,新办法第33条规定,如果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中发现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被他人擅自使用,误导公众,需要将该企业名称纳入企业名称禁限用管理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纳入企业名称禁限用管理。亦即为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提供了类似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那种程度的企业名称的“跨行政区域保护”。另一方面,第48条还有针对性地规定了违反禁止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

    2、细化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的程序性规定

    新办法第五章就名称争议裁决的具体程序作了规定,包括申请人提交争议裁决的材料、企业登记机关审查的时限、不予受理的原因、答辩程序、调解以及裁决等。这些规定旨在保障程序公平。

    3、对企业名称的命名要求更新

    新办法第10条增加了对企业名称中字号的要求,即要求应当具有显著性。因此,企业名称命名应当避免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语。不过根据新办法,若该等用语具有其他含义,且社会公众可以明确识别,不会认为与地名、行业或者经营特点有特定联系的,可以作为字号或者字号的组成部分。新办法明确,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可以作为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