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A小姐在某家具店订购了一款家具。次日接到店家联系称该款家具系旧款,刚好售罄,有类似新款,价格相同,请她修改订单,A小姐不同意,准备取消。无独有偶,B小姐也在这家家具店购买了一款家具并付了预付款,随后B小姐反悔要求取消买卖,家具店不同意,要求继续履行。

A小姐和B小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吗?

这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民法典》规定,单方解除权有两种:法定解除权以及约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的依据是《民法典》第563条。该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A小姐的情形,符合上述第(二)项规定,可以单方解除。而针对“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民法典》第563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约定解除权的依据是《民法典》第562条第二款,即“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B小姐的情形,显然不具有法定解除权的规定,能否单方解除,取决于B小姐和家具店的合同是否约定了B小姐单方取消买卖这一解除合同事由。若无约定,则B小姐原则上无解除权。例外情况是,若B小姐的家具为定制品的,则根据《民法典》第787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那么,单方解除权通常如何行使呢?

根据《民法典》第565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该通过送达解除通知的方式来行使单方解除权。不过,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当事人“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也是可以的,如获得支持,则“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此外,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是有期限限制的。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须在期限届满前行使。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应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单方解除的后果根据履行情况有区别: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对方违约解除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