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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已于2023年2月25日开始实施

    绝对化用语,通常是指《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与其含义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用语。由于绝对化用语没有具体的范围和明确的 判断标准,各地市场监督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对绝对化用语的认定及裁量结果往往存在落差。对此,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2月24日出台了《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下称“《指南》”)。

    《指南》中第四条到第六条对不作为绝对化用语予以规制的情形作了规定,可以理解为是绝对化用语的“安全区”,具体分为三类:

    1. 商品经营者的“自我介绍”

    《指南》第四条规定:“商品经营者(包括服务提供者,下同)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其他媒介发布有关自身名称(姓名)、简称、标识、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信息,且未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包括服务,下同)的,一般不视为广告。”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第2款规定,上述情形,若“使用绝对化用语,商品经营者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可能影响消费者知情权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依据其他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1. 未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

    根据《指南》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未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

    ① 仅表明商品经营者的服务态度或者经营理念、企业文化、主观愿望的;

    ② 仅表达商品经营者目标追求的;

    ③ 绝对化用语指向的内容,与广告中推销的商品性能、质量无直接关联,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其他情形。

    1. 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的六种特殊情形

    根据《指南》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中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但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客观后果的,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

    ① 仅用于对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商品进行自我比较的;

    ② 仅用于宣传商品的使用方法、使用时间、保存期限等消费提示的;

    ③ 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认定的商品分级用语中含有绝对化用语并能够说明依据的;

    ④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注册商标或者专利中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中使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注册商标或者专利来指代商品,以区分其他商品的;

    ⑤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的奖项、称号中含有绝对化用语的;

    ⑥ 在限定具体时间、地域等条件的情况下,表述时空顺序客观情况或者宣传产品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