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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驰名商标,护身神器还是鸡肋装饰?

    在2013年商标法修订以前,驰名商标被很多企业视为一种荣誉称号,作为企业对外宣传的卖点,这实际上偏离了商标法设立驰名商标制度的初衷。随着商标法2013修正案的出台,明令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广告宣传等。由此,很多企业又进入“驰名商标没啥用,很鸡肋”的认知状态。

    近期《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中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力度的加强有关的规定,也引起企业广泛关注。那么,驰名商标到底是护身神器,还是鸡肋装饰?

    本期我们就来讨论一下这个话题。

    从结论上来说,如果是本着广告宣传的目的追求驰名商标认定,那么这样的驰名商标不单是鸡肋,还可能因使用不当招致行政处罚风险。驰名商标的实质价值在于,较之普通商标,能获得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的特别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同类保护

    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这是商标法对尚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机制。具体而言,如果广为人知的品牌尚未来得及在国内注册商标就被他人抢注,一方面,企业可以向商标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商标局通过行政程序予以驳回。另一方面,企业可以根据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在侵权案件中申请驰名商标认定,从而阻止侵权方继续使用。例如,“巴黎贝甜”商标权侵权案件(案号:[2018]京73民初316号、[2021]京民终438号)中,法院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商标在快餐店服务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益,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

    2.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3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此种情形在驰名商标认定中最为普遍。对于知名品牌而言,全类别商标注册与维护的成本较高,但若不注册,一旦被他人“傍名牌”、“搭便车”并使用,极有可能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此时,驰名商标的认定可以为企业提供跨类的更为全面的保护。例如,“百度”商标权侵权案件(案号:[2022]京民终170号)中,被告京百度公司提供的服务虽与涉案“百度”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但百度公司通过向法院申请驰名商标保护,最终实现跨类保护,法院判决对方侵权行为成立。

    不过需要明确的是,所谓跨类保护是有限的、适度的保护,而非全类保护。根据商标法前述规定,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需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其并非无条件延及所有不相同且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在“擅自使用‘巨人’字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2020]沪民终538号)中,上海高院指出,我国对驰名商标采取的是适度的跨类保护,其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考虑其知名度、显著性、与被诉侵权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在个案中合理确定。四原告虽能证明“巨人”注册商标经过其使用和宣传,在游戏行业有较高知名度,但其知名度仅限于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本身,而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被诉侵权商品之间的相关公众或者消费者存在明显差异,且“巨人”一词是通用词汇,显著性并不高,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巨人”商标具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

    3.打破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时效限制

    根据商标法第45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因此,对于诉争商标的注册时间超过五年的,如果企业希望申请商标无效,则可以通过认定驰名商标并主张恶意注册来尝试无效掉诉争商标。

    4.来自反法的特别保护

    根据商标法第58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在前述百度案件中,法院据此判决各被告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百度”文字。法院认为,原告的“百度”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五被告使用与“百度”相近似的“京百度”作为企业字号,具有攀附原告“百度”商标声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五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对五被告的投资或经营主体产生误认,造成服务来源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5.对网络域名提供特殊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4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于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因此,驰名商标有助于抵御域名抢注。在“今日头条”案件(案号:[2021]京0491民初10619号)中,法院指出,原告在经营过程中,取得了“头条”、“今日头条”、“TOUTIAO.COM”等商标专用权,其中“今日头条”文字商标至迟于2017年5月之前已构成驰名商标,对“toutiao.com”域名享有权益,原告对上述商业标识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最后,如文首提到的,此次《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吸纳了驰名商标司法解释中的反淡化保护规则,规定“使用、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为广大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与该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特征、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禁止使用并不予注册”,如正式出台,将使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从民事纠纷领域拓展到行政领域。

    看到这里,请思考,对贵司而言,取得驰名商标认定有价值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