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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离职时擅自删除资料,公司如何应对?

    实务中,有些员工在离职时考虑到公司配备的电脑、手机等设备中存储了个人信息或资料,会删除相关资料以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尚属情有可原。但还有个别员工出于泄愤或者其他原因,擅自删除公司存储在服务器、公共盘等中的资料或者工作邮件等。这种行为无疑会给公司的业务造成不同程度的不利影响和阻碍。如果其中涉及商业秘密,或未来可能涉诉所需的证据材料,将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直接损失和潜在败诉风险。

    公司要应对此类风险,首先要了解可以从哪些方面对员工擅自删除公司资料的行为予以追责?

    整体而言,根据具体情形,此类行为可能涉及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一,就民事责任而言,删除资料的员工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在员工离职时删除公司资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员工赔偿,这些损失包括公司为恢复资料所发生的费用(例如,(2017)沪02民终10169号案件中法院判令员工赔偿恢复资料的费用),以及给公司造成其他损失(例如,(2021)粤0115民初17763号案件中法院判令员工赔偿因其删除自己37天工作成果的资料,按照每日工资标准予以赔偿)。

    第二,从刑事责任角度来说,擅自删除行为可能涉及的3个常见罪名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

    如果删除行为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达到法定起刑点,则会被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20年程序员圈流行一句口头禅“大不了就删库跑路”,事实上“删库跑路”的后果往往是个人无法承受的。例如,(2020)沪0113刑初889号案件中,员工贺某删除公司系统数据,最终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获刑6年。

    如果删除行为涉嫌破坏公司生产经营的,则会被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例如,在(2021)沪02刑终595号案件中,徐某担任财务主管,离职前删除了公司的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不交付密码导致财务系统无法工作,给公司造成损失2万余元,最终因破坏生产经营罪获刑1年。

    在司法实务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会存在竞合的情况,比如员工删除资料既破坏了计算机系统又破坏了生产经营,那么此时该怎么选择呢?由于除了破坏行为有一定区分之外,两者很重要的区别是在造成损失的金额方面,前者起刑点是1万元,后者起刑点是5000元,所以不少公司选择将破坏生产经营罪作为备选方案。

    如果员工删除资料的同时还自行拷贝或者披露给第三方的,且相关资料属于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则通常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三,从行政责任角度来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对于扰乱企业生产经营,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可处以警告或罚款;第29条规定,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的,可处以拘留。

    综上,公司应当根据员工所删除的资料的内容及影响等,分析可能的追责路径,采取相应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