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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被撞,价值贬损部分能主张赔偿吗?

    王某开着刚入手1个月的新车外出途中,被李某超车追尾,最终交警认定李某全责。王某的新车虽然经4S店维修好了,但因受损严重,车辆价值大幅贬损,而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并不涵盖车辆的贬值损失。那么,王某能要求李某赔偿这部分损失吗?

    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将车辆的价值贬损部分纳入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最高法院在2016年《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表明的观点是,原则上不倾向于支持该等诉求,其主要理由如下:其一,损益是否相抵存疑,比如维修可能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进而产生溢价;其二,结合我国道路交通实际状况,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其三,贬值损失确定不科学将有损公正,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其四,增加法院诉累,贬值损失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那么什么情况下,法院有可能例外支持呢? 以下我们结合一些典型获赔案例来看看。

    《最高人民法院侵权案例指导与参考(第二版)》所载案例(2018)新民再85号中,法院指出,本案中,涉案车辆在被购买后仅仅几天就因道路交通事故而被损坏,车主A某对涉案车辆被损坏并无任何过错,而B某却被交管部门认定为负全责,涉案车辆的维修费用数额达到78878元,涉案车辆经过维修但仍然存在“后备箱门支撑不稳定、后尾灯缝隙过大、档位不灵活”等问题。上述事实表明涉案车辆尽管修好后仍能使用,但其安全性、驾驶性能均会降低,其价值也会明显减少。故法院对A某要求B某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

    又如,北京二中院在(2020)京02民终2927号判决中指出,本案事发时涉案车辆购置刚满半年,行驶里程仅为6232.5公里,车辆确属较新,但遭遇此次坠物砸损车辆事件,造成该车身大面积喷漆和玻璃大面积更换,发动机罩及相关配件亦进行更换,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该车辆的贬损价约为52000元。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车辆的购买年限、行驶里程、车辆的受损及修复程度,并参照评估报告,认定本次事件造成涉案车辆价值贬值,由肇事者B予以赔偿,于法有据。

    再如,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财产损害一般适用填平原则,但鉴于本案中受损的车辆为事发当天交付的新车,且该车辆的两处车架受损,并做了切割、焊接进行修复,车辆受损情况较为严重,势必对该车的整体结构可靠性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结合评估意见书,本起事故造成号牌为沪XXX车辆产生了贬值损失,故原告的此部分损失应当由被告进行赔偿((2019)沪0120民初24441号)。

    可见,法院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的主张至少要满足两个条件:车辆足够新(购置时间短、行驶里程少)、受损足够严重(虽经维修但整体性能受影响大)。并且,通常需要鉴定评估报告佐证贬值损失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