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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销商售假,厂商要担责吗?

    “飞X运动专营店”是某知名品牌H球拍的授权网店。该网店低价购买冒牌球拍,掺到正品中出售。事发后,H球拍终止了和该网店的授权关系。但有消费者认为,自己是冲着H球拍的正规授权才购买的,H球拍应该对“飞X运动专卖店”的售假行为承担一定责任。

    那么,若将厂商也作为被告,厂商会被判令担责吗?

    从法律规定来看,不论是《民法典》、《产品质量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厂商需承担责任的前提通常是其生产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授权经销商出售的假冒产品并非厂商生产的,因此,厂商无担责的法律依据。此外,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经销商与客户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厂商并非合同当事人之一,无担责的合同依据。司法实务中,法院在相关案例中通常不支持原告向厂商追责。但是,侵权产品如果长期、大规模在经授权的商店出现,不排除个别法院认为厂商疏于监管、放纵假冒行为,从而要求厂商承担一定责任的可能性。

    还有一种情形是,经销商改造授权产品并出售时,若购买者因该产品问题将厂商一并诉至法院的,厂商是否需要担责?

    在(2016)闽08民终867号案件中,汇X公司系东风X公司的授权经销商及特约售后服务商,其从东风X公司购买车辆后,加装非原装配件,并擅自改变其标注的车辆型号,授权其二级经销商鸿X公司对外销售。张某购买该类型车辆后多次发生故障并维修,但仍无法解决问题,遂将鸿X公司、汇X公司、东风X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东风X公司抗辩自己仅为厂商,非适格被告。对此,法院指出,东风X公司虽然并非合同相对方,但乃涉案车辆的厂商,在本案责任未分清楚之前,系适格被告。但就张某要求东风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节,法院认为其仅将出厂的车辆出卖给汇X公司销售,生产的汽车符合国家标准,没有过错,不应担责。可见,产品不是假冒,但存在改造的情形,厂商是否担责,主要在于其提供给经销商的产品是否合格。

    我们把话题延伸一下,如果经销商的广告宣传行为违法或者侵害他人权利,厂商需要担责吗?

    在(2020)鄂05行终106号行政诉讼中,经销商因在会展营销中的违法广告而受到行政处罚后,主张违法广告的行为主体应为授权方,即生产厂商。但该主张未被法院采纳,理由是授权方对会展营销活动无管理支配权,亦不获取销售所得,因此判决违法广告行为主体仅为经销商。

    在(2019)粤06民终5818号案件中,格力公司的授权专卖店在天猫商城上使用“美的熊”作品进行宣传推广。美的公司从格力专卖店的品牌宣传、推广利益归属,以及格力公司对专卖店使用商标、商号的经营活动负有监管及注意义务等角度出发,认为格力公司应与经销商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最终,佛山中院认定现有证据仅显示经销商销售格力公司的产品,未能反映格力公司对其具有指导管理,或从其网点经营中获利的情况存在,二者系各自独立的市场主体,故未支持美的公司主张。

    综上,从风险防范角度来看,厂商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1)禁止经销商将品牌名称登记为企业字号,避免消费者认为授权方与经销商之间为关联公司,或者当经销商出现售假行为时对品牌产生更大不良影响。(2)在经销合同中约定经销商售假、违法宣传等的违约责任及处罚措施,以遏制经销商的不当行为。(3)完善经销商管理制度,包括由专门部门/人员监控、收集市场售假和制假信息与证据,实施不定期的抽查抽访等,一旦发现经销商售假,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一时间取消授权,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产品鉴定、取证和侦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