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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字号“撞车”注册商标,咋办?

    第90期法律记事本中,我们讨论了企业名称“撞车”的问题。那么,如果是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撞车”呢?“撞车”不可怕,搞不清谁是谁非才尴尬。所以,这回我们梳理一下这个话题。

    判断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撞车”谁是谁非,需要区分两种情形分别讨论:

    情形一:注册商标在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因此,注册商标在先的,商标权人可从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角度进行维权。在确定具体案由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京高法发〔2002〕357号)可资参考。根据该解答,从侵权人的行为性质上看,主要是借助于合法的形式侵害他人商誉,表现为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故一般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单独或者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然,在某些案件中,可以考虑同时主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案由不同,证明要点不同。主张商标侵权的,需要证明“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而主张“不正当竞争”的,需要证明“误导公众”。

    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是,商标权人维权的目的往往是要求变更在后企业字号,那么它能否得到支持呢?“王将饺子案”((2010)民提字第15号)中,最高院的观点很有代表意义。该案中,最高院指出:“如果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本身即是违法,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该企业名称;如果企业名称的注册使用并不违法,只是因突出使用其中的字号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判决被告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停止突出使用行为即足以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因此这种情况下不宜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企业名称。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与停止使用或变更企业名称是两种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不能因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从而侵犯商标专用权就一律判决停止使用或变更企业名称”。

    情形二: 企业字号在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字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他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与该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可见,企业字号在先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主张在先权益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等。此时,证明的要点在于字号应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以“采蝶轩案”((2015)民提字第38号)为例,最高院认为,“采蝶轩公司在2000年6月成立,系争注册商标申请日为2002年12月31日,但系争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只有5家门店,2003年销售额只有7.58万,难言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采蝶轩公司以在先权益为由抗辩失败,被认定构成侵犯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