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员工的劳动关系何时建立?

W公司聘任加拿大人D为其总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因W公司单方解雇D,D起诉要求W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该案经一审、二审,直至广东省高院提审,最终判决双方劳动合同无效,不支持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情节作了简化,详见(2008)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63号)。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W公司早已开始用工,理应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法院为何认定D和W公司之间劳动合同无效呢?

原因在于,外国人在华就业的情形,还需要同时满足《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和《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出境入境管理法》第41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因此,外国人与国内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其依照上述规定取得相关就业证件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亦即,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因存在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签发有关就业证件的可能性,只有在取得后,该劳动合同才生效。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4条也明确规定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未取得相关证件的,法院不予认可劳动关系。文首案件中,广东省高院的判决即体现了这一观点。

综上,在外籍员工申请相关就业证件期间,劳动合同还未生效的情况下,如果外国人开始工作,则属于违法就业,该外国人和用人单位均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应避免在劳动合同生效前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