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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前退职制度的可行性及留意事项

    随着企业经营年数的增加,接近退休年龄的员工逐渐增多,其中部分人员面临技能进步停滞、精力不足等问题,另一方面相关岗位被占据也使下一梯队的员工缺乏锻炼的机会。 在此情况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考虑建立提前退职制度。

    实务中,提前退职一般包括3种类型:(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一次性支付补偿金;(2)适龄人员退出现有职位,无需继续提供劳动,企业每月支付员工薪酬的一定比例(例如80%),并继续为该员工缴纳社保及公积金;(3)适龄人员退出现有职位,调整为辅佐型角色(例如,顾问)。

    在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与员工就上述任何类型达成合意,或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就类型2、3等作出明确规定并通过民主程序的情况下,适龄人员提前退职还是具有实操的可行性的。

    不过,具体操作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提前退职对象的设置。在提前退职的相关制度中,明确提前退职对象的职务、年龄、提出方式等。

    其次,从合理性角度出发,建议给予提前退职对象选择权。实务中,存在国有企业未给员工设置选择权,法院也支持相关规章制度的判决,例如,(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275号等。但须注意的是,这类判决的主要依据是《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对于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而言,如果效仿而为,风险较大。

    再次,关于类型(3)的薪酬待遇。由于此种提前退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因此企业如果在调整岗位的同时调整薪酬待遇,可能引起相关人员的抗拒或不满,通常建议不调薪。但是在人事考核内容、标准上应当根据调整后岗位特点进行相应的设置。

    最后,做好人事面谈工作,留存相关资料。人事部门应当安排适当人员与提前退职人员进行友好而真诚的面谈,了解其想法,引导其作出合适的选择。同时,从防患于未然的角度出发,及时留存相关面谈的资料,以及对方确认选择、接受条件等的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