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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开发合同的风险防范

            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企业委托第三方开发官网、移动端APP、管理系统软件等各种软件用于生产经营或者企业宣传等已经成为常态。但是随之而来的,则是不断攀升的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数量。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软件开发涉及大量专业性较强的IT专业术语,而委托方往往不熟悉相关技术,导致合同内容约定过简或不明;同时软件开发的弹性和成果的无形性又决定成果验收的模糊性,易于发生分歧。

            本文拟从委托方的角度出发,分析如何降低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的风险。

            如前所述,合同约定过简或不明是争议多发的首要原因。根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2015-2016年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案件审判情况的归纳,除了技术成果归属以外,“实践中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软件质量、功能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委托方应至少确保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其一, 关于技术成果的归属。根据《合同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若合同未明确约定软件著作权等权利归属,则该等权利仍归开发人(即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仅得为行使无偿使用权。因此,若委托人不能取得著作权的,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人的使用权限等事项,否则委托人的使用只限于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知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

            其二,对拟实现功能、模块、开发标准、测试/验收/交付的要求和流程、开发需求变化的处理和流程等各事项进行具体而明确的约定。若涉及技术较为深刻、复杂,则应当对有关专业技术术语进行严格定义。例如,合同中明确约定所交付的APP软件应当包含源代码、安装盘、技术文档、后台文档、用户指南、操作手册、安装指南和测试报告、甚至允许存在的BUG数量等具体内容,无疑有助于法官认定违约责任。

            其三,明确违约事项及相应的责任。违约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交付违约、付款违约、保密违约以及违反转包/分包约定等。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往往是开发人认为已经达到双方约定的软件功能要求,而委托人则认为尚未满足需求,进而引发一连串争议,诉与反诉接踵而至。从风险最小化及可预防化的角度来看,委托人应当对异议期、验收期、技术成果阶段的书面汇报提出明确要求并反映到合同约定中,以防不测。

            最后,明确后续维护和保密规则等。对于后续维护的范围、方式、对价、责任等亦有必要加以明确约定,以免扯皮。同时考虑到开发人极有可能甚至不可避免地接触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人有义务在合同有效期间及期满后保守其有可能接触到的委托方商业秘密。

            然而,“徒约定不足以自行”。特别是,在软件开发合同履行中,根据开发情况对软件的功能进行调整和细化,或者对开发标准、软件需求等作出变更的情况较为常见,因此,委托方应注意将相关沟通、合意的证据有效地固定下来,例如,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保留邮件、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等。

            此外,根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近期宣判的一批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的分析,委托方在合同履行中,还需要特别留意对以下风险的把控:(1)委托方未按约定对工作成果提出异议,可能导致法院不支持解除合同的主张;(2)受托方逾期履行时,若委托方存在继续验收其交付的成果、受领交付等行为时,嗣后委托方主张受托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存在不被支持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