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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期满后的病假,如何处理?

    2014年4月,员工王某请了5个月病假。在医疗期届满之后,公司通知王某,此后的病假单视为无薪事假。其后,王某又于9月、10月请了两个月病假。双方就这2个月病假工资是否支付发生争议。最终,上海一中院判决不予支持王某主张这两个月工资的诉讼请求。

    医疗期满后的病假问题主要包括2种。其一,是否享受病假待遇,如文首案例。其二,医疗期满后员工申请病假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拒绝给予病假。

    实务中,很多企业抱有这样一种观点:医疗期是国家法定的固定期间,因此对于医疗期满以后的员工申请病假,企业可以不批准。这实际上是对医疗期的误解。《劳动合同法》第42条和第41条规定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员工不得进行非过错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因此,医疗期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不因伤病接受治疗导致失去工作,是对患病员工进行一定时期的解雇保护的期间。而病假期是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事实上需要接受诊疗的期间,是“可变”的时间段,只要真实患病或负伤即可。而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在员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因此,在医疗期满后,企业未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原则上不能以医疗期满为由不同意员工休病假。

    那么,对于医疗期满后发生的病假,企业是否可以不支付病假工资呢?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于6个月以内的病假待遇和6个月以上的长病假待遇分别作了规定,但并未将其明确限定为“医疗期内”,因此,对于医疗期满后是否应当按照病假标准支付工资,实务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医疗期满后只要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给予相应的病假待遇。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医疗期满后是否必须支付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存在协商确定的余地。从近几年的司法实务来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常还是认为有效的。因此,如前所述在法律法规未明确医疗期满后待遇的情况下,医疗期满后病假作为事假不支付工资的约定得到支持的可能性较高。以文首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768号案件为例,上海一中院不支持王某诉求的理由即在于,医疗期满后,公司通知员工之后病假单视为事假,员工并未提出异议。在北京的类似案例中,法院也以员工手册已有超过医疗期的病假视为事假的规定为由驳回员工相关诉求。

    综上所述,企业应确认所在地劳动部门对于医疗期满后病假待遇是否存在相关规定;若无明确规定,则建议在内部劳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医疗期满后病假的,作为事假处理,不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