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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决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决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决定”是为配套现行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而作的适应性修改,其主要涉及专利权评价报告、侵权判定、赔偿数额计算等问题,要点如下:

    关于《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适用

    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实用新型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可以出具检索报告;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提起诉讼,原告可以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侵权判定标准

    “决定”将原条文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修改为”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体现了专利侵权判定采取了全面覆盖原则,否定”必要技术特征”观点。

    赔偿数额

    “决定”删除”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规定,修改为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