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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商业贿赂的认定与防范

    近年来, 在华外资企业的商业贿赂事件迭起,朗讯、西门子等国际知名企业卷入其中。商业贿赂事件,给相关企业带来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对企业形象和声誉造成严重损害。因此,了解中国商业贿赂行为的判断标准,在商业活动中注意自身行为的规范性,从而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成为外资企业经营管理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中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较为分散,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判断以及规制缺乏统一性和明确性。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标准大致如下:

    一、主体是主要从事商品销售或购买活动的经营者。此外,“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二、目的是为了对交易行为施加不正当影响,排挤竞争对手,争取交易机会。

    三、客观上实施了“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贿赂的行为。

    其一,“财物”的认定。“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但不包括“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关 于“小额广告礼品”的额度没有明确的标准,一般认为过于昂贵的娱乐活动或礼品,例如海外旅游或奢侈品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商业贿赂。从刑事犯罪立案角度来看,《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刑法》中行贿受贿罪中的“财物”包括任何可量化为货币价值的财产利益。同时《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对于“财物”具体金额进行了规定,即个人行贿的“财产”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而且上述数额应累计计算。因此,在经营者一次性或多次向对方单位或个人给付财物时,只要给付金额符合前述标准,均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其二, “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此外,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即未按照财会制度如实记载,存在不计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做假账等),构成行贿。

    鉴于中国相关部门近年来对于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监管的强化,外资企业有必要在以下方面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商业贿赂带来的不利后果:

    首先,企业应加强合规管理,对企业的商业经营行为制定合规审查的判断内容和标准。对于和交易伙伴之间的小额娱乐、礼品、旅游费用等规定合理的标准,同时加强对经营账目的审计工作,抑制法律风险发生的可能。